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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方式有双方去民政局协议办理和去法院起诉两种方式,协议不成的话只能起诉。2、离婚主要涉及孩子由谁抚养、另方支付多少抚养费、共同财产如...
首先是协议,无论是起诉前的协议还是起诉后在诉讼过程当中的和解,或者是去民政局的协议,双方都可以自行约定抚养权,和探望权的问题。如果双方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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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第1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第36条第3款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首先是协议,无论是起诉前的协议还是起诉后在诉讼过程当中的和解,或者是去民政局的协议,双方都可以自行约定抚养权,和探望权的问题。如果双方协议不成,那么会根据子女年龄情况,双方收入,性格特征,和孩子的关系紧密程度,以及必要情况下孩子的意见,双方住房情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哪一方带孩子,对孩子相对更有利,就把孩子判给哪一方。不抚养孩子一方,通常要根据他月均税后收入的20~30%标准确定抚养费,同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最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探望权,比如要求法院判决探望权每月有几天。后双方对费、,探望权有争议的,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仍然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与婚生子女的问题,父母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起诉的,人民法院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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