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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这种侵占犯罪...
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这种侵占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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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这种侵占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为“合法持有而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出于不法之“取得意图”而侵占自己原已持有的他人财物。
是指行为人以故意的心态毁坏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国家、单位和私人个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毁坏”不一定是物质的完全灭失,具体行为如果导致物品的使用价值灭失,也会构成本罪。毁坏财物的数额需达到5000元标准,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因为疏忽大意的心态造成财物毁损,是不会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此外,规定,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达到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者将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财产罪并不损害公私财物本身,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则通过毁坏公私财物本身,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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