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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7月16日出生,住xx省xx市矿务局二矿小南坑52楼3门1号,身份证号码:140303195907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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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诉情的变更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劳动仲裁申请书上交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内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如果只是事实方面的修改,则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改正,不需要另外特意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变更和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XX市XX县XX乡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19XX0717XXXX。 被申请人:佛山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X工业区X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 变更和增加仲裁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份工资3773元(以月工资7546元,计算半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865元(以月工资7546元,计算2.5个月);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3957元(以月工资7546元,计算4.5个月);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7914元(以月工资7546元,计算4.5个月,双倍计算赔偿金);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24509元。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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