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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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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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