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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并于2007年3月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同意离婚,但提出未与自己商量,就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
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堕胎损害其生育期请求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因是否生孩子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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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咨询的事情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生育权。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是,生育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为,一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因此,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所以,您丈夫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生育权纠纷中,若一方权利不能实现之时,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且实际中,涉及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纠纷的案例,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由此可见,目前,要公平地处理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当然,这个也与您的实际问题无干了。
理论上说,丈夫的主张不是没有支持的,妻子擅自堕胎,可以说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但根据这个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时赔偿精神损失的限于一方有几种法律规定的过错的情形 生育权,就是公民有权选择是否生育和生育的方式与时间,在我国,生育权的行使,要在公民承担了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的基础上。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规定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权是男女共享和相互协助的,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规定妇女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那么女方反过来也可以说,生不生是自己的自由,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强迫自己生产,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所以双方怎么算是侵犯对方生育权怎么算是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有时不好说。当时两人说好的事,之后有人反悔不认证怎么办?难道白纸黑字写下来,丈夫批准,然后妻子再去堕胎? 所以,生育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不是这么简单说要就能给的 在离婚时更不可能根据这个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婚姻感情出现重大危机,难以继续维持婚姻家庭完整,选择及早终止妊娠是明智的。婚姻家庭破裂,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是否做流产手术,你自己个人可以决定的,但是一旦这样做了,对于挽回夫妻感情则极不利,奉劝你一定要慎重思量。生孩子,就必须要养好孩子,经济上以及感情、时间上的投入,才能养育好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不能做到养育好,就不能不负责任的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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