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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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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比较多,但是已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以加班过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赔偿。 劳动者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请求补交保险金与谁提出解除合同关系无关,并可以要求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终止属于用人单位非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非法终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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