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
1、我国行政环境的特点一般包括有:复杂性;约束性;特殊性;不稳定性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