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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协议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行政复议权利是法律依法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该权利不能被放弃。当事人如果协议放弃的,该协议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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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协议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无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只能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两种,不能作出“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这种形式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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