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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1.告诫;2.陈述和申辩;3.制作执行决定书;4.送达;5.采取各种强制...
⒈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单位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⒉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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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按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然后,履行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完成后,执行程序终止;最后,案件结束。
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可由行政机关采取下列措施来进行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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