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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由于奖金包含在工资内(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计算年平均工资时,需要把年终奖加进去。月平均工资为:(基本工资+年终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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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凡属货币性收入,都算工资。
我认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年终奖,理由如下: 1、年终奖是针对2009年工作的奖励,你工作持续到2009年12月31日,理应享受2009年度的足额奖金,即便你提前离职,也只应扣除相应的日期份额,不能全额不发。 2、而且在你辞职时公司仍然执行旧的奖励办法,新的奖励办法是在你辞职以后才出台的,不应当具有溯及力。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经过有不少于1/3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且公示以后才可以对员工产生约束力。你说的这个新规定如果制定程序违法,本身就没有效力,自然不用遵守。你现在的问题是举证,建议你取得旧版的年终奖励办法和同等职务其他员工的奖金计算表作为证据,这样才能足额获得2009年奖金。至于请律师嘛,好一点的律师比较贵,看你的奖金值不值得了。其实拿齐了证据去劳动仲裁也多半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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