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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
工伤事故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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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具体的可以参照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程序:接到122个指示后,值班警察立即赶到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重大、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纸绘制完毕后,勘察人员和图纸工作人员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现场或者不能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调通知。5、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照、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天。6、查询(证人和有关地区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残疾评估期限后30天内。7、提取交通事故终止伤残疾人。当事人对评估不满意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向死者亲属提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处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人强制处理尸体。
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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