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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向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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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职工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上月缴纳金额的110%确定应缴金额;上个月没有缴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情况确定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并告知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隐瞒、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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