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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借款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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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字,双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可以的,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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