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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顺序。 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分之前,征税人不需交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征税人要央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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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5种情形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仅供参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一、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四、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行政复议听证作用很多,但都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会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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