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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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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五)装修工程2年。
“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有别于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重叠现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5年 (3)供热和冷却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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