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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 讼的原告应承担以下...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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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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