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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2021-04-17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 2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原告不到场的情况,当然更多时候则是被告一方不到场,但无论如果此时法官都会对案件作出处理的。其中原告一方不到场的话,则按照撤诉进行处理。而在被告不到场的情况下,则会进行缺席判决。更多这方面的知识,请上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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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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