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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达到2000元以上,涉外案件处罚6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交通行政处罚听证金额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处罚听证额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般情况是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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