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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坏账损失有三个条件: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4、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
已确认的坏账再收回,就是原来别人欠你的款,企业记在“应收账款”等应收款项,是一项资产,由于各种原因,收不回,从账上把这笔应收款项消掉了。但是现在又给你笔款了。 确认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 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把收回时的两个分录合并,就是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但这样是不科学的,也不提倡的,应该先为欠你款的一方恢复名誉的,这个在实务中很重要。
前期应该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了吧,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 等到确实形成坏账的话,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这样的话,坏账准备不就在一直计提,冲销中吗,实际是转到资产减值损失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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