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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法院是否需要裁决强制拆迁,行政部门不再有权决定强制拆迁。但行政机关仍...
2011年发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否需要法院作出判决,行政部门已经没有强制拆迁的决定权。但对于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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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给予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2.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3.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 4.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
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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