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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
拆迁行政诉讼和拆迁行政复议都是拆迁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的方式。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进行司法程序,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行政复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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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总结,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违法拆除行政复议申请强制拆除等措施这就是拆除行政复议起诉的相关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这些本身不是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行政仲裁行为等,对某些法律法规办法等(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不能起诉。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而且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则不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为。如果你认为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依其做出的具体行为侵害了你的权益,建议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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