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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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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免责事由有: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可以免责;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免责;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可以免责。
承租人免责事由包括: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租赁物具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主要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如租赁的房屋被洪水冲倒、租赁的汽车被违章的汽车撞坏,这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也可能是由于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造成的,此时承租人也没有责任,其损失也由出租人承担。因此,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一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减少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部分毁损,但仍能使用,或者是承租人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了,已支付的租金不再返还,未支付的租金不再支付。不支付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虽然部分毁损,但已失去其效用或者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已不能使用。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此时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了,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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