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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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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的使用权公房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房可以置换,可以个人名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也便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并能以货币的方式进行量化。因此,在实践中,有判例确认在公民死亡后,公房使用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可列入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继承。 2、但从你的表述看,似乎你们的公房承租人系你母亲,如果这样,你外婆仅仅是同住人,只享有居住权,其过世后,该承租公房不能作为你外婆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也就是说,不存在其他子女要求分得你外婆的份额的问题,如果其他子女要求继承,即便诉至法院,也应当不予支持。
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公房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当然,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你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更名手续。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也就说你爸爸可以更名到他的名下,更名后你爸爸就是该房子的户主。 按房产法规定公房产权要购买成为私房后才有权卖掉,但说实话,很多地方是可以把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如果当地允许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话。你可以直接就卖掉。 第三:你姑姑他们也可以对房屋进行承租,所以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之后才能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按房产法规定公房产权要购买成为私房后才有权卖掉,但说实话,很多地方是可以把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如果当地允许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话。你可以直接就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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