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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要是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均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知道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的有哪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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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答复如下: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规定:“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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