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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一、法定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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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王某,其父于2007年因病去世,母亲尚健在,父亲的父母即王某的爷爷奶奶也健在,且父母只有王某一个子女。父母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父亲名下的房产位于合肥市三孝口附近,母亲名下的房产位于合肥市沿河路,现家人协商同意三孝口附近的房产归王某所有,沿河路的房产归王某的母亲所有。王某和家人认为,这两套房产原本应当是父亲一套,母亲一套,现在只要将父亲名下的房产办理公证等相关手续后过户到自己名下即可,母亲名下的房产自然应当仍属于母亲,大家都没有意见,也就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了。分析王某的理解实际上有误区,对于这两套房产,均应认定为王某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认为既然是两套房产就应当是夫妻各一套,这种自行予以分割的方法是没有依据的,两套房产中均应有部分份额是其父的遗产,均应当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即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王某母亲继承沿河路房产中的遗产份额,其余继承人(包括王某及其爷爷奶奶)自愿放弃,由王某继承位于三孝口附近房产中的遗产份额,其余继承人(包括王某的母亲、王某的爷爷奶奶)自愿放弃,再由王某母亲将三孝口附近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王某即可。
财产分割遗嘱的法律依据是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4.照顾分配的原则;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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