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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是定金,那一般都是不得退的;若是订金,则可以主张。但以没按手印作为理由是不行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认购协议时交纳了认购金的,能不能退款依据认购协议的约定而定,如果不是买受人原因造成不签订正式合同的,可以要求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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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是订约的一个承诺,不是购房合同。认购的定金,如交定金方不签约,不退。如收定金方不签约,双倍返还。如你述,一年半了没签约,肯定是没有约定签约日期,那就要催告对方限期签约。如到期不签,要求退定金可也。如有书面定合同时间,因对方原因过期还不能签约,可直接要求退双倍定金。定金约定一般不应超过20%的房款,超过无效。违约金没有约定是不存在的。如因没有事前说到的合同主要条款,达不成致,订不成合同,在权要求退款,但不是双倍。对方现在楼盘抵押出去,又未建设,又不签合同,其签约和履行能力明显有问题。建议及时处理。
对于购房者来说,一经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就依约负有一定的合同义务,须依约全面适当的履行。从商品房认购书来看,作为商品房认购书预订方的购房者主要有在特定的时间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正因为购房者负有如此的合同义务,所以购房者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是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进行约束。如果购房者在签定商品房认购书后反悔,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为能全面履行商品房认购书还要准备好购房款,如因无法交纳首期购房款而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照样构成商品房认购书的违约,如因无法交纳首期购房款而导致已经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难以实际履行,虽不会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却会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导致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通常,商品房认购书签订的同时,会要求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订金,但有时也会约定在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交纳。这时,购房者还负有如约交纳定金或订金的义务,既是如约交纳,就不仅要按约定的数量还要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并不直接约定交易的内容,只是为交易做准备,所以购房者在这个阶段的合同义务较少,只是须与开发商达成公平的协议并督促开发商履行。
就房屋买卖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反悔后定金不退还的问题,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签订的合同称为本约。根据以上理论来分,认购合同即为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标的条款请求对方予以履行。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其上约定“本人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正式签约”只是房屋的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了其在10日内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而不是向购房者发出了必须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因此,如果认购书中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部签订合同的,定金没收”之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简单的说,某人签订的认购书,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开发商洽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事宜,就认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能否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合意不是认购协议要约束的事项。 实践中由于认购书发生的纠纷比比皆是,开发商一句“你违约了,没收定金”就能搞定,被没收了定金的购房者居然大多数不是想着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而是抱着“能要回多少是多少,要回来的就是赚的”的心态去协商。 综上所述,购房者应当对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风险,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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