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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1、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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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括性要求或性意图,即行为人性骚扰的主观方面必须包含性目的,这种行为是受害人不受欢迎、不愿意或不感兴趣的行为。然而,鉴于我国的国情,由于条件有限,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的拥挤和碰撞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采取严格的识别标准。2、广义上说,强奸、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也是对妇女的骚扰。但在某种程度上,称之为性侵犯更为合适,因此刑法对其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一种相对较轻的性侵犯。性骚扰通常是指骚扰者对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语言或行为,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形展示、眼睛和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论、展示色情图片、出版物和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眼睛、性姿势、身体接触、暴露器官等。3、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下级、雇主、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另一种是客户性骚扰;第三种是公共场所,如公共汽车、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总是可以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后者可以称为公共场所性骚扰。4、性骚扰的对象包括女性和男性;它包括异性和同性。在中国,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的发展趋势,使其更具前瞻性,并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的性骚扰法律规定尽可能广泛,以避免遗漏。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地削弱构成要素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覆盖范围,有利于救济受害者。这是性骚扰概念延伸演变的基本趋势。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定义也应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是否给受害者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按照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会使受害者遭受心理或生理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要求的后果要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只能处理前款罪。 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告知人民法院,但提供证据确实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一、性骚扰是指哪些范围 性骚扰的范围如下: 1.言语性骚扰 言语性骚扰是指任何人当面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 2.行为性骚扰 行为性骚扰一般指做出令受害者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的动作,对受害者动手动脚,触摸受害者的身体敏感部位等。 3.环境性骚扰 环境性骚扰指的是通过布置环境给受害者以不适和被侵犯的方式,比如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 4.校园性骚扰 二、性骚扰的判断标准 性骚扰的判断标准如下: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 2.行为方式的认定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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