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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股份退出的方法

2024-12-26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后,如遇到经济生活问题,股东可以要求退股。退股的原因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预期;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需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股东离异,非股东配偶难参加较高要求的人合性有限公司,非股东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出变现交割;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欲退股;公司陷入僵局;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根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75条建立了股东退出公司的制度,股东可以选择转让出资或强制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出资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外转让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强制公司收购股份还涉及收购价格,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利益。 在公司存续情况下,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强制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转让出资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外转让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强制公司收购股份还涉及收购价格,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协商价格、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计算方式、司法评估价格等方式。 股东退股的分类包括协商退出和单方退股。协商退出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或者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因此,新《公司法》对股东退股做出了一些限制,包括: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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