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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股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国家股份的股东,还有外资自然人和外资企业股东等或者股份公司也可以分为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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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在法律上的限制。《公司法》就自然人作为股东虽然并未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发起人还是需要具备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另外,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我国有关组织法就规定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不得作为公司的股东。 2、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在法律上的限制。我国目前不允许党政机关、军队等经商办企业,因此他们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国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营运方面的作用,也不排除经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投资部门在必要时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参与某些公司的设立活动。 3、公司章程约定的限制。由于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公司章程往往会对成为股东的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而这些限制往往也是公司法所允许的。 4、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只设定了上限:五十个,没有设定下限。但旧《公司法》则不仅设定了上限,而且设定了下限:二个。
《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分期出资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不动产、动产,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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