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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问题 相应的法律法规: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1、公...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二)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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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法股东变更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如下: 1、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在法律上的限制。《公司法》就自然人作为股东虽然并未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发起人还是需要具备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另外,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我国有关组织法就规定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不得作为公司的股东。 2、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在法律上的限制。我国目前不允许党政机关、军队等经商办企业,因此他们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国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营运方面的作用,也不排除经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投资部门在必要时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参与某些公司的设立活动。 3、公司章程约定的限制。由于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公司章程往往会对成为股东的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而这些限制往往也是公司法所允许的。 4、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只设定了上限:五十个,没有设定下限。但旧《公司法》则不仅设定了上限,而且设定了下限: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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