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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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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是什么样的lt;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是什么样的gt;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同时具备下列某一情形的,应当没收违法经营或者使用的违法产品,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和销售管理规定,且能够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票据、交易对象许可证、委托代理书等资质材料的,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产品是供货方造成,非自身原因致使销售、使用违法产品的; (三)化妆品经营单位未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进货查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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