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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应以一罪论处。数罪并罚是法定的,涉及的关系不是数罪并罚所必需的。选择犯罪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使用,也可...
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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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应依一罪处罚。由于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对其定罪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选择性罪名就是复杂的犯罪够成的一种。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罪名中有很多选择性罪名。根据粗略估计,约占到所有罪名的三分之一。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引用条文为其体案件定罪量刑时,经常模糊不清,无所适从,笔者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具体情形和立法精神,来谈一谈司法实践中如何依照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来定罪量刑。
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 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犯罪分子既拐卖了妇女,又拐卖了儿童时,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针对其中的一种对象犯罪,则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 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该类罪名包括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形多出现在严厉打击的对社会安定有严重性的几类犯罪中,如有关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典型的如《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 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选择的方式就是依据具体案情对上面说到的两种情形的进行组合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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