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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与工伤待遇适用的主体和范围不一样,因此是不能够同时适用的。军人抚恤的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
最新伤残军人抚恤金: 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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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与工伤待遇不能够同时适用。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抚恤,工伤劳动者,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乡镇退伍红军老战士、乡镇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乡镇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从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40元,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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