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案例当中如果不能确认直接的侵权人,刑事责任是没有办法承担的,只能有相关的业主承担民事赔偿的部分。...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是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如果施工已经完成,找不到明确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承担法定责任。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是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如果施工已经完成,找不到明确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承担法定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下面为大家解答建筑工地高空坠物怎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