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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三)依次按顺序行...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三)携带行车证;(四)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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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二)校车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三)单位接送职工的大型客车,在接送职工上下班时,可以借用指定的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四)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五)未设置单独右转弯车道的,其他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弯;(六)遇特殊情况时,交通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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