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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侵害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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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侵害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1、购买他人产品后,以原产品标识、商标出售的,不属于侵权。 2、购买他人产品后,经过简单包装或者更改包装、商标标识后出售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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