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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即新合同当事人取代了旧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合同目标没有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在签订合同之后主体是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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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合同有: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双方经协商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变更合同的情形一般有: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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