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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原供暖收费标准 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3.6元/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每月4.8元/平方米(相当于每平方米24元);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
太原取暖费发放标准:对于六城区享受集中与区域供热的城市低保户,住房使用面积在45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享受85%的供暖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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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建筑收费标准: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公共建筑收费标准:本市公建实施按热计量收费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每个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每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用热量征收。缴费标准计算公式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元)=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元)=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根据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首先,向当地市长热线反映,反映前记得连续两日以上,么天至少分五个时段在房间不同位置测量室温,我们这要求是18度以上,不知道你那是多少,如果低于这个最低温度。一般会安排人力公司的人来你家实地测量温度,测量结果如果与你测的一致,热力公司会检查原因,如果是你自己改动的原因造成的,他们不负责,如果是原管线的原因会想办法给你解决,一般是5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同时,解决之前的暖气费会推给你。其次,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可以打当地媒体的市民热线,一般媒体都比较喜欢这类题材,可以很好地帮你解决。最后,如果都不行,记得把前两次的经历的相关证据留好,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包括退还暖气费、修好暖气,一并可以得到解决。
关于居民住宅采暖收费的若干规定 沈供暖[2003]17号 各区供暖办、供热单位 为严格贯彻《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采暖守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市政府倪难度供热工作目标的完成,根据收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居民住宅采暖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对已经办理正式破产手续的企业,其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执行,供热单位不应向用户收缴其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 2、对于当年经市、区政府认定为不具备缴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其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暂作“挂帐”处理。企业和职工在按比例规定交纳的当年采暖费,供热企业要保证开拴供热。对职工先期垫付的当年全额采暖费,供热企业按当年的供暖补贴比例予以退还。 3、对“低保户”或“救助户”,凡属于所在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继续向用户所在单位依法追缴,不得向“低保户”或“救助户”追缴。 4、对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个人承担采暖费,属于原企业(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职工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企业(单位)依法追缴。 5、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6、对当年实行分户供热改造的用户,在其为所在企业(或单位)垫付当年和交纳一年陈欠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给予开拴供暖,自分户供热改造后的第二年开始,用户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继续依法向用户所在企业(单位)追缴剩余的陈欠采暖费。对属于用户个人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7、对在采暖期中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应提前向相关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保证室内供热设备完好,对因室内公用设施保护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担负赔偿责任。 8、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在停止供热并拆除相应的装置后,提出恢复供热要求时,用户应承担恢复供热装置所发生的施工费用。 9、对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由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房主没有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必须通知其补签供热合同。 10、对在2001年11月以后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应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中第23条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的采暖费。 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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