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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
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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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制度,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旷课或者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返校就读。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义务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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