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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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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义务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三)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五)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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