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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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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单位或者行政单位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上述情况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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