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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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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一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刑事责任。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 2、行政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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