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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限责...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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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即《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资本填补以及对公司债务的民事连带责任。 3、行政处罚以及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大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发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后,可以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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