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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非因本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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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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