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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诉讼期限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借贷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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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或者自出借人催要并限定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17年10月1日后,民法总则生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那个借款合同无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欠据内容已明确写明是“今借...元”,此意思表示的借款内容即可否定“欠据”这二字的形式意思!应据内容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归属性质,不应以此形式上的“欠据”确定债的欠款性质而起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容决定形式,无论什么情况下,形式也决定不了内容,只有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至于合同往来中将“定金”写成“订金”,双方为此有争议,则应以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并非形式上的“订金”性质否定了事实上的“定金”;相反,正是由于“订金”这一法律事实的内容本质决定了其固有性质,此谓内容决定形式,非形式决定内容!何况,你所谓的“定金”前提也并无事实根据!我们应是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交流,至于“客观事实”如何,我们不应也不可能交流出一个所以然来,除非有证据证实了这样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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