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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任车辆的损失由谁赔偿,交通事故无责任车辆的损失可以找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1、先要分清楚交通肇事责任和保险责任,两者之间是不同的。 2、事故受害者的事故损失,只要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失额向肇事方主张即可。其中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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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用挂靠方式运营的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话,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挂靠车辆所引发的交通意外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体现。 关于挂靠机动车肇事的法律规定更为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如果以挂靠形式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受损害方财产损失,且交通事故的责任确系该机动车自身引起的话,那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话,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需要明确的是:①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该区别对待。比如如肇事者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 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适用“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很少主动追究夫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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