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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参保地户籍,在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以上人员在自愿原则下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补交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人群: 1、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停止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2、老固定劳动合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在计划中,临时工在城市户籍,以及那些没有参保或者停止缴费的,可以补养老保险。 3、被开除、未经公共服务被释放、出名的人,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如果属于上面提到的某一种人群,那么就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格。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6月30日前,曾与城市企业(包括城市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家庭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未参加城市安置就业青年);2、2010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有城镇户籍。二、养老保险补缴条件a.参保时,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的人员应在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继续支付至男性60岁、女性55岁时实际支付15年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支付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至15年,延长至65岁、60岁,实际支付年限不足15年,可一次性支付至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b.参加保险时,60岁以上、55岁以上的男性在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缴纳15年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至15年,延长至65岁、60岁,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实后,支付指数统一按0计算.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际计算。缴费比例按20%统一%计算。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人支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核实;12月31日前,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各区市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支付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1、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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