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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

2022-07-02 89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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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补缴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三类人可以进行补缴养老保险,另外,还包括五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补缴的。可以进行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具体如下: 1、企业职工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的,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养老保险; 2、具有本市户籍,在相关规定时间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地方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接触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以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不允许进行补缴的主要包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籍户籍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国家及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倾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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