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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能够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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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书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录音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关键。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因此,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录音资料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只要其没有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就应当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电话录音可以做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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