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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07-11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交通筆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也就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事故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当然,说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罪,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的明知行为。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管理规章一般都是明知的,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等,但这不是该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键看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希望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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